[摘要]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辖区内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根据《潮州市潮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安机编[2015]53号)和《
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在潮州市潮安区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辖区内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根据《潮州市潮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安机编[2015]53号)和《关于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安机编[2015]61号)的规定,在区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区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含牧草地)登记、水域及滩涂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设立潮州市潮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区国土资源局属下事业单位,承担具体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我区辖区范围内。自2016年6月30日起,区辖区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时停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原已受理仍未办结的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可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业务,统一移交区国土资源局继续办理、发证。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不发生变更和交易,不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和信街4号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一楼,联系电话:0768-5811910)。
潮州市潮安区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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