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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告房产开发企业获法院支持

——购房9年仍未办理房地产登记

潮州新闻网  2016-06-14 11:21

[摘要] 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纳税及产权登记手续。

本报讯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纳税及产权登记手续。

2006年6月12日,刘某与潮州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刘某向某房产开发公司买受潮州市某小区×幢×房,建筑面积为123.7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850.00元,共计105179.00元。此外,合同约定了支付购房款和交付房产的具体时间。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定支付购房款105179元及代收代付款21734元,某房产开发公司也按照约定将房产交付刘某使用。因该房产一直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刘某于2015年4月28日将某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某房产开发公司协助其办理纳税及房产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认购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刘某付还某房产开发公司共计126913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某房产开发公司也将某小区X幢X房交付给刘某使用,但至今尚未协助刘某办理房屋有关纳税及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刘某请求某房产开发公司协助其办理讼争房屋纳税及房地产登记手续,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潮州某小区×幢×房纳税及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外,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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