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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新区韩东新城首期规划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

潮州日报  2015-02-02 10:17

[摘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新区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城区扩容提质,保障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潮州新区韩东新城首期规划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新区的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城区扩容提质,保障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潮州新区韩东新城首期规划建设用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位于湘桥区磷溪镇(包括埔涵村、窑美村、田心村、福聚村、塘边村、溪口一村、溪口二村、溪口三村、溪口七村、溪口八村、仙田一村、仙田二村、仙田三村)和官塘镇(包括秋溪村)的14个行政村以及6个单位(潮安县国税局、潮安县地方公路管理站、潮安县水利局、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磷溪镇政府、官塘建筑有限公司),总面积约7876亩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为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实施,具体征收、迁移和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规划、城管、公安、住建、人社、民政、林业、工商等部门以及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征收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潮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搭建物、不得抢种长年生农作物。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所辖属范围到镇国土部门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等手续。

六、征收范围内擅自建设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及违法用地,其搭建人、使用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并清退。不自行拆除、清退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严肃处理。

七、征收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各相关部门按工程需要自行迁移。征收范围内的坟墓,由墓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登记,并按征地进程,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

八、对妨碍、阻挠、扰乱征收正常秩序或者煽动群众闹事,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潮府告〔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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